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相连,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而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CERNET和新乡学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新乡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及校园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等,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是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为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制订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校园网络规划建设;负责校园网主干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负责校园网用户管理,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咨询;从事网络研究、跟踪引进先进网络技术,进行网络应用开发工作。
第六条 校园网实行分级管理,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指定专人为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管理、日常网络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主干光缆、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以及分置于各教学楼、办公楼等的主干网络接口设备统一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分置于各单位的网络设备由各单位负责安全。
第八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对校园网出口实行统一管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组网,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租用独立专线的,须经新乡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九条 未经批准,校园网用户不允许与其他单位连网,不允许提供网络代理服务,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允许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和接入网络端口的位置。
第十条 各部门接入校园网的局域网和设备,由本部门管理和维护。信息化管理中心确定网络接入技术规范。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谁所有,信息化管理中心均拥有管理权限,该网络交换设备的管理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技术规范,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校园网用户。校园网用户完成相关手续后获得入网账号。
第十二条 未经新乡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授权,任何校园网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提供网络服务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信息化管理中心统一开设网站空间及账号或对其服务器进行托管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所发布的网络信息负责,不得制作、查阅、复制或传播有碍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言论、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等。
第十五条 校园网上的资源属于资源的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了资源所有者的许可,方可使用此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校园网上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网络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建设主要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的现代化手段和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从技术上协助各单位做好网络应用与信息化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为校园网用户提供主页空间服务,校园网用户开通主页空间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内容和账号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开通网络应用服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负责应用系统的管理、维护和安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乡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单位网络管理员须接受信息化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发现网络有害信息时保留原始记录,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使用账号、IP地址进行身份认证,任何用户不得将网络账号、密码用于商业活动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约、违纪等行为,由账号持有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须接受学校针对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字〔201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