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学院校园网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现有网络效用,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新乡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网站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条 网站是指依托校园网,向校内外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服务的信息系统。学校校级网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信息化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FTP、视频点播、电子邮件等应用系统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二级网站、部门应用系统等,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信息化管理中心提供网络空间或托管服务并从技术上协助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网站管理人员严格保密账号与密码信息,不得转告他人,对发布信息负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设二级网站的程序:
(一)网站建设单位向党委宣传部递交申请报告。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网站的作用、开放程度、开放时间;
2.网站拟发布的具体信息内容;
3.网站建设的技术要求;
4.网站开放后的管理办法、负责人员;
(二)经批准建设网站的单位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确定网站建设技术方案。
(三)信息化管理中心对建设的网站登记备案。
(四)信息化管理中心与网站建设单位签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校内任何网站和信息系统不能以经营为目的,否则将停止其运行。
第七条 任何未经批准建立的网站和信息系统,一经发现,将封闭其所在局域网,并追究局域网管理单位相应责任。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各网站和信息系统发布必须严格遵守《新乡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于违反该办法的信息发布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关闭其网站和信息系统,如违反国家法律,该信息发布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其网站和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且至少应保留180天的信息发布记录,以备核查。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在校级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