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新乡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校园网用户,即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第二章 用户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应采取各种技术和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运行和管理安全,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园网上公开的信息和资源属于其所有者,所有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在校园网上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和资源,有权使用校园网上提供的所有开放信息和资源,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校园网是学校实现资源共享、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手段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设施,校园网用户有义务维护校园网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用户入网申请及管理工作;在学校各单位支持下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等。
第三章 用户账号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账号必须实名认证,按照 “一人一号,专人专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校园网认证账号进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用户上网账号进行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上网账号的开通、注销及密码更改;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账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技术规范;
(三)负责对账号使用者上网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四)协助上级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检查及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凡具备校园网接入条件、自愿接受本规定全部条款的我校教职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在校学生、经批准的校外人员,方可申请实名认证上网账号。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给本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用户也不得把账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账号所有者负全部责任,未经账号所有者同意,不得使用或试图猜测他人账号和密码。
第十一条 临时上网账号的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新乡学院校园网实名上网账号申请表》,根据表格内容填写有关信息并签署协议;
(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新乡学院校园网实名上网账号申请表》到信息化管理中心办理账号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时间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注销账号时,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校园卡到信息化管理中心办理账号注销手续;信息化管理中心每年七月份集中对当年毕业生注销上网账号。
第十四条 用户遗失账号密码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校园卡到信息化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三章 用户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账号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此账号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账号,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并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免被盗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账号持有人负责。
第十七条 用户在三个月以上不使用其账号时,应及时到信息化管理中心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八条 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用户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 严禁校园网用户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用户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保护知识产权,运行非法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软件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校园网用户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四章 用户上网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的账号发生下述异常情况时,信息化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账号强制封停:
(一)访问网络发生异常流量的;
(二)账号被盗用的;
(三)账号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的;
第二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上网账号出现下述情况时,视为违规行为:
(一)私自转借、转让、出租上网账号的;
(二)使用路由代理上网的;
(三)对校园网络进行非法入侵、嗅探或盗用他人账号的;
(四)对校园网络进行攻击,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的;
(五)未经信息化管理中心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的;
(六)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的;
(七)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
(八)未经未经信息化管理中心批准,私自安装、拆卸或移动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缆、双绞线等)的。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上网账号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时,将被作以下处理:
(一)私自转借上网账号的,由信息化管理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封停其上网账号三个月;
(二)使用路由代理上网的,由信息化管理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封停其上网账号一个月;
(三)非法使用、攻击校园网或盗用上网账号的,信息化管理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因上述行为使相关用户蒙受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校园网用户实名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6〕7号)和《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管理办法》(校政办字〔2016〕49号)同时废止。